2007年9月2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浙江潮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可生第二胎的夫妻再生育不受4年限制
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面临调整
本报记者 朱兰英

  本报讯  去年我省总和生育率为1.3,已大大低于全国总和生育率1.8的控制要求,再加上未来将出现社会养老负担过重、劳动力供给失衡等矛盾,我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将面临调整。昨天,《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章文彪介绍,我省未来人口发展将面临日益严重的结构性矛盾,一是老年人口快速增长期与劳动年龄人口持续下降期并存,劳动年龄人口比例的谷底与老龄人口比例波峰重合,社会养老负担日益严重。二是劳动年龄人口绝对量的下降和高龄化,导致劳动力供给结构失衡。因此,需要通过调整生育政策加以引导。
  据悉,此次修改取消了原条例中关于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间隔期必须在4年以上的条款。这意味着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或者何时再生育。另外,“修订草案”放宽了已满法定婚龄未婚生育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已到正常婚育年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未婚先孕妇女,只要在6个月内及时补办结婚登记,免征其社会抚养费;对于自生育后6个月内仍未能补办结婚登记的,降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按照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0.5倍至1倍征收。
  章文彪说,条例的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